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实现的创新路径——以劳务代偿、补种复绿为例
发布时间:2025-01-12 08:56:53 来源: 市政环境
》中有段剧情:村民胡勇受村主任廖强军误导,在未取得伐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共206棵,被森林公安抓获。法院最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胡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综合考量胡勇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劳务代偿作为
以此案例为引,本文将为大家讲述劳务代偿、补种复绿等环境修复责任的新型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诉讼中的适用。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指侵权人为使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和功能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责任在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尤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保护环境公益、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
劳务代偿和补种复绿等新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案件中具有宝贵的应用价值:不仅有助于在侵权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能在执行过程中增强破坏者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因此,在环境案件中,应积极探索和应用此类责任承担方式,以实现惩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修复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二是无法完全修复的,能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即劳务代偿、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
劳务代偿,是替代性修复的方式之一,被告人在无力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以提供劳动代偿的方式来进行赔偿。实践中,劳务代偿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侵权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二是侵权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故意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结合具体案情及审判效果,确定侵权人适宜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全部或部分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补种复绿,是指侵权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在无法实现原地修复的情况下,准许侵权人在同地区异地点进行重新种植,以使得植被覆盖率与原有情况持平,实现“异地修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生态保护效果。
增殖放流,是指采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投放鱼、虾、蟹、贝等原种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这是补充渔业资源种群与数量,改善与修复因捕捞过度或水利工程建设等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的一项有效手段。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下表梳理了部分重点法律法规条文,这些规定为劳务代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新型承担方式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四)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对于因污染大气、水等具有自净功能的环境介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取区域环境治理、劳务代偿、从事环境宣传教育等替代性修复方式。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对方当事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审判长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下列工作,重点进行指引和提示:
(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协议的审查。
第十四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
下表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并总结了案例中所使用的不同形式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供参考。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通过政府采购对采矿地植被进行修复,代履行费用由义务人(矿业公司)承担
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调解+行政合规改革”,推动涉案企业按照改革清单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将调解后减少的行政处罚金额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通过“技改抵罚”方式为小微企业“减负松绑”
针对案涉放射源违规闲置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危险,法院依法发出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裁定先予执行全部处置费用、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在全省开展了放射源排查处置行动,协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以上述列举的案例1为例,其适用以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方式,实为创新,既实现了生态修复目标,又有助于实现“双碳”目标,是新发展理念在新时代环境司法中的生动体现。
案例2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义务人承担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具备的生态修复费用追偿主体资格等内容,支持了行政机关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后关于支付修复费用的请求,为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治理提供了示范,有效破解“企业破坏生态、环境利益受损、政府兜底买单”的生态环境保护困局。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通过明确责任内容、丰富实现方式以及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胡勇的罪刑并不算重,但考虑到其独自抚养未成年的脑瘫儿的特殊处境,结合其良好的认错及改正态度,最终司法机关判决胡勇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举有助于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目的,同时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创新精神。
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中使用劳务代偿、补种复绿等方式有助于提升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劳务代偿为有承担法律意愿但赔偿能力有限的侵权人提供了一种通融的方式,减轻了侵权人的资金压力,有利于推进法律责任的承担。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这些新型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有望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同时,在立法上,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司法解释,为这些新型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