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8 08:41:51 来源: 工业环境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陆续公布17个2023年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案例涉及固态废料污染、土壤污染、废水污染等多领域。
2021年11月1日,大连市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查实,该公司在厂房内私设暗管,通过暗管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含有废切削液的清洗废水,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及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了第三方鉴定评估单位对该义务人案涉厂区雨水沟所涉污染区域内土壤进行检测验证分析,确定处于损害状态。并提供恢复建议,出具了鉴定评估意见报告等材料。经双方磋商,赔偿义务人对受到污染的1.2吨土壤进行了有效清理,并送至有资质的产业废弃物处理单位处置。赔偿义务人向废弃物处理单位及时缴纳了污染物处置费以及损害评估费用,共计2万元,恢复由于倾倒含有废切削液的清洗废水所污染的土壤至不损害状态。
一是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机结合,推动“行民衔接”。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及时立案,依法对某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并及时启动索赔程序,制度衔接顺畅,降低磋商难度。
二是法制部门及时介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根据评估相关材料来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提高办理案件效率,促进受损土壤环境能获得及时修复。
三是加强政策宣讲力度,教育和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宣传讲解制度差异,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2021年12月2日,大连市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大连某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厂区西侧酸洗车间的废水收集池边有一处渗坑,该渗坑周围有排水痕迹。经调查,该公司酸洗车间将产生的清洗废水排入车间内废水收集池后,工作人员再通过手工方式把池内废水排放到收集池边的渗坑内,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并且行为导致了土壤环境的损害。
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在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后,与该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该环境污染案件的损害事实做出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经机构鉴定分析,将pH、重金属和无机物作为土壤损害评估的特征污染物检验评估。根据鉴定评估意见,该公司将受污染的1吨土壤进行清理后送至有资质的产业废弃物处理单位做处置。经第三方鉴定,土壤污染清理行为有效,损害状态已得到消除,并将案涉渗坑用水泥封填。赔偿义务人向废弃物处理单位缴纳污染物处置费及损害评估鉴定费用共计2.67万元。
一是分局法制部门积极介入、全程指导,同时协调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及时组织并且开展了鉴定评估工作,有效缩短了办案时间,减少生态环境的损害时长,促进生态环境得以及时修复。
二是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数额较小、争议较小的真实的情况,通过与赔偿义务人进行提前沟通,积极宣讲政策,促使义务人提高履行损害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
2022年2月15日,大连市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大连某镀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过加药处理后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两级滤罐处理、也未经在线监测设施,被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网内。经检测,该公司向市政管网排放的污水中一类污染物总铬浓度为14.3mg/L,六价铬污染物浓度为2.82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规定限值的13.3倍和13.1倍,该公司将含总铬、六价铬的超标废水私自排入下水管网的行为给水环境造成了损害,此行为同时涉嫌环境犯罪。
一是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本案在刑事责任追究中将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作为司法机关量刑的重要参考是依据,对促进义务人积极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对于已经没办法鉴定生态损害现场的案件,积极协调专业机构,采取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环境价值量化。因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经双方磋商,采取货币赔偿的方式将赔偿金缴纳至市财政专用账户,成功完成损害赔偿工作,捍卫环境应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