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逐步加强工业固态废料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5 03:24:55 来源: 土壤环境
》《浙江省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工业固态废料源头管控、收集转运、能力建设、存量清零、执法监管各环节的闭环管理,现就逐步加强我市工业固态废料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项目固态废料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工业固态废料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判定废物性质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场内利用处置的,要分析场内资源化、减量化措施的可行性,对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对应的对策措施;对委托利用处置的,应明确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贮存能力、“三防要求”等),对工业固态废料委托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的可行性做出分析。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固态废料处置出路难、产生量大且本地无法就近处置的项目,要从严把关审批。同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带领企业源头减量。鼓励工业固态废料产生量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或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鼓励危险废物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并依法对外经营。
(三)全面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情况核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业固态废料申报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工业固态废料产生单位落实固态废料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年度开展工业固态废料产生情况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固态废料实际产生量、种类、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企业贮存能力及贮存规范性等,核查结果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作为企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等工业固态废料管理的支撑。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后监管中若发现核查报告内容不实或核查结果有误的,要督促企业重新开展核查。
(四)严格落实工业固态废料管理台账制度。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企业必须建立利用处置管理台账,并登录使用浙江省固态废料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工业固态废料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每季度汇总台账统计表(附件),并上报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五)规范开展固态废料鉴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固态废料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以及危险废物鉴别单项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工作,通过鉴别方案编制论证、采样检测、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结论可作为产生单位该物质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
(一)着力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分拣处理体系。培育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各地要统筹谋划辖区一般工业固废分拣中心,建立收运处一体化的工作模式。统一服务单位要协助指导小微产废企业开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安全制度。工业固废尤其是工业污泥产生企业委托他人运输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工业固废尤其是工业污泥运至利用、处置企业时,运输企业应当将运输情况告知委托单位。污泥运输车辆须为密封车厢,有防渗漏措施,确保运输途中无渗漏和抛洒。
(三)强化转运管理及跨省转移审批。切实强化运输过程风险防控,严控长距离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经批准不得出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中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含铜污泥及其他省内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富余量较大的不出省;对跨市、县转移的危险废物,要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
(四)严格落实工业固废转移制度。工业固废产生企业是固废规范化处置的责任主体,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转运工业固废时,企业应当使用浙江省固废系统,执行浙江省工业固废利用处置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每月向产生企业告知工业固废利用处置情况。
(一)拓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督促相关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配合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拓宽煤灰渣、冶炼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利用固体废物产出的产物,满足相应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且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或有关环境排放指标,同时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的,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提升。各地要推动党委政府落实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利用处置能力满足“一般固体废物不出县、危险废物不出市”的原则要求,结合本辖区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情况及处置能力实际,对工业固态废料处置设施建设提出对策建议,保障工业固态废料安全规范处置。
(三)严格落实工业固废规范处置制度。鼓励企业内部自行消化综合利用工业固废。需委托处置的,接收处置单位应具备处理能力,并有相应的环保审批手续;鼓励产废企业对产生的固废进行采样分析,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严禁企业将工业固废交至无处置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处置。
(四)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治提升行动。加快工艺水平落后、运行稳定性差、负荷率低等落后能力的改造淘汰步伐,实现“整顿淘汰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规范管理一批”的目标。推动形成一批标准高、规模大、水准一流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示范项目,优先支持示范项目改建扩建,在环评审批及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着力破解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邻避效应”,切实提升处置设施的清洁化、规范化水平。
(一)提升清零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及信息化技术,动态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信息,加快对固态废料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处置资金实行电子化管理,实现对固体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监管。
(二)压实清零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动态清零”各环节工作尤其是产生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资源协调机制,落实“一厂一策”分类处置方案,滚动落实存量危险废物的清零处置工作,在动态化清零的同时做到规范化清零。
(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强物流、资金流的闭环管理,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委托其全权处置的,依法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加快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物流的出入口、贮存场所、产生(处置)设施“三点一线”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根据《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要求,落实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执法职责,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双随机”环境执法计划,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重拳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合力构建实施严惩重罚制度体系,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人员实施行业禁入,使具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大幅提高其环境违法成本,净化行业经营环境。
(三)营造高压严管社会氛围。加强固体废物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将固体废物产生数量及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完善固体废物违法案件信访举报渠道,大力推行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健全公众监督体系,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积极弘扬正面典型,及时公开固体废物领域典型违法犯罪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彰显我市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坚定决心,营造执法高压态势,震慑环境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固体废物环境安全。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8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企业污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金环发〔2012〕77号)自动废止。本文件实施后,上级有新规定的,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2.废物名称、废物代码、废物类别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固体废物鉴定判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按先普通工业固体,后危险废物的顺序依次填写;
3.自行利用处置是指企业经审批后自行建设的利用处置设施,按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4.委托利用处置与委托贮存是指除企业自身利用处置以外,委托有资质企业利用处置情况;
5.利用处置业务联系人是指企业组织处置活动中,与处置企业联系工作的人员,包括处置企业工作人员、环保管家服务公司人员、个人中介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