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6 23:54:00 来源: 土壤环境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和促进发展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全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力度,加快统一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不断的提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上的水准,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规范体系,推动全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建议》(浙建〔2021〕1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应依照本办法实施减量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化管理,逐渐完备我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以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一同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部门职责。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园林文物、林业水利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各建设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推广,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内容,并建立完善的目标责任机制。
六、参建单位职责。建筑设计企业在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并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和措施;建筑设计企业应将建筑垃圾产生测算纳入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和利用处置费用纳入招标控制价;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并监督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设计单位应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并最大限度地考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设计施工协同配合。
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环卫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内容应包含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应按照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实施工程的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七、绿色理念。建筑设计企业应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统筹考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突出建筑适用功能及节能、节材和环保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八、源头减量。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落实源头减量措施,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九、组织模式。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组织模式,建筑设计企业应落实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模式的指导意见。
十、建筑设计。设计单位要加强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管控,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设计变更;在满足计划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
十二、方案深化。实施工程单位应在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前提下,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深化设计,优化实施工程的方案,合理确定施工工序,实现精细化管理,避免或减少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
十三、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应采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等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削减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产生。
十四、现场管理。实施工程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对装卸、运输、储存、采购以及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材料管理,选择正真适合的材料储存地点;做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预检及隐蔽验收工作,减少因质量上的问题导致返工或修补;在成本、资源及施工现场空间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了适当方式对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分拣,以减少填埋的建筑垃圾数量。
十五、分类收集。实施工程单位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建筑垃圾的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的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
实施工程单位应对废油桶、废涂料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2020〕15号)规定单独收集存放。
十六、规范审批。施工单位依法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设计企业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并按要求做利用或处置。项目消纳工程渣土前,消纳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运输单位依法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核准。
十七、分类运输。分类收集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建筑垃圾混合运输;运送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按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不得擅自倾倒、抛洒建筑垃圾。
十八、分类处置。对建筑垃圾,有再使用价值的,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使用价值的,应制定合理的消防、防腐及环保措施,并按有关要求及时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固态废料等混入建筑垃圾。
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和不同土质性状及用途,按照渣土分类标准,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鼓励现场就地就近利用渣土。
十九、资源化利用。对有再使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将其制作成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发展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建、市政、交通运输、园林绿化以及水利等工程中推广使用。
对有再使用价值的土方,应根据场地条件,优先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处置方式来进行减量化处理。
二十、评价主体。各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自行业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定期开展评价。
二十一、评价内容。各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建筑垃圾减量化评价指标》,结合建设项目参评前12个月的数据资料以及日常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建设项目做综合评价。
二十二、评价结果。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评价结果纳入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制度,明确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减量化工作第一责任人,有专人负责减量化工作,有明确目标、任务,每项1分,上限5分。
1.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并监督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置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每项0.5分,上限3分;
2.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的具体方案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满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得2分;
3.实施工程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环卫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内容应包含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每项1分,得4分;
4.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详细记录建筑垃圾减量化监督情况,每项0.5分,得2分。
1.项目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中应包含建筑垃圾减量化方面国家政策导向、上级制度、要求等,每半年至少1次,得2分;
2.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培训中应包含所在岗位建筑垃圾减量化方面应知应会内容,每季度至少1次,得2分。
1.设计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管控,结构体系适宜,开展土方平衡计算,一项5分,上限10分;
2.装配式建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以及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应用,每项2分,上限10分。
1.施工单位合理优化、深化原设计,优化实施工程的方案,合理确定施工工序,精细化管理,每项1分,上限4分。
1.施工现场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等措施采用情况,如钢制路面、装配式混凝土路面、可拆卸式锚杆、金属内支撑、钢板桩、SMW工法桩、装配式坡面支护材料等,每项0.5分,上限4分;
2.平衡挖方与填方量、无肥槽工艺(如:地下连续墙、护坡桩等)、智能化灌注标高操控方法、免临时支撑体系和材料工厂化加工等技术采用情况,每项0.5分,上限3分;
3.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采用情况,每项0.5分,上限2分。
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预检及隐蔽验收情况,得3分;因质量上的问题导致返工或修补,一次扣一分,扣完3分为止;
2.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对建筑垃圾分类车出入进行严格管理,得2分;
1.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执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的审批制度,得3分。
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准确记录危废种类、数量、出入库等情况,得2分;
3.施工现场难以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消防、防腐及环保措施制定情况,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情况,得2分。
1.工程回填、洼地填充、绿化用土或堆山造景等措施采用情况,每项1分,上限7分;
2.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力度,得7分。
1.组织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现场会,省级及以上得3分,市级得2分,区级得1分;
2.省级及以上媒体有关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正面报道的,一次1分,上限3分;
4.获得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每项1分,上限2分。
注:若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1.发生过建筑垃圾问题有责投诉的;2.因建筑垃圾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