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江苏省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一)
发布时间:2025-03-12 16:17:08 来源: 土壤环境
新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本月开始正式实施。《条例》将固废具体划分为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废和其他固废、危险废物等5个章节阐述,分别作出了相应具体规定,提出了相关明确要求。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也已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危险废物范围有了许多新变化。
宿小环温馨提示广大在宿企业和朋友们,固态废料不能非法倾倒,一定要合法合规利用处置。从法条来看,规定非常明确,法律后果也清楚明白。
例如:《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依法备案的省外转入固体废物,不得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第四十二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分类堆放、组织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依法备案的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或者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根据《固废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态废料。”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态废料,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态废料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该条第二款中规定,“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该条第二款中规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同时,《固废法》等法律、法规对污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废的相关非法倾倒行为也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还可能构成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名录》,2025年1月1日开始,危险废物具体范围较原2021年版也有很多变化,因此涉及本次修订增加或合并危险废物种类的产废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申报,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并依法合规处置危险废物,切不可忽视新版《名录》变化,误将有关危险废物随意倾倒,进而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全省固废污染防治依然面临严峻形势,着力加强和严格依法管理固废,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和力量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依法加强对固废领域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开展多元化接地气的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对警示教育企业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法治观念,严格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省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统领,在固废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危废分级分类管理、小量危废集中收集、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以生态环境法治化推动固废全流程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积累了广泛的成功经验,这些成功经验启示、引领我们促进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在当前的形势下,广大产废企业更要加快构建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固体废弃物精细化管理和有效回收利用,转变思想和经营观念,大力倡导和实行生产生活方式集约化和绿色化,实现“变废为宝”,坚决拒绝非法倾倒固废,杜绝非法倾倒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将“一倒了之”变成“倒了可惜”,将固废生态“包袱”变成“绿色财富”。同时要更加强化固态废料全链条式科学管理,做到“滴水不漏、合规管理”,将固态废料领域“产生、收集、申报、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各个具体环节做到合法合规,符合全链条不同的生态环境与安全执法监管要求,构建企业固态废料安全合规处理的全面系统治理框架,不断提升绿色合规治理内生动力和自觉知法守法行动力。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民之所愿。生态环境既是民生,更是幸福。让我们携手奋进,再接再厉、久久为功,以高水平生态保护绘就高质量发展江苏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