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谁买单?开福区非法作坊土壤污染案生态损害修复实录
发布时间:2024-12-19 23:46:38 来源: 土壤环境
“这次事件代价惨痛、教训深刻,我对自己的行为和过错深表歉意。在这里也想提示警醒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绝对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违法生产经营和排污,要做守法企业、守法公民”。开福区非法废矿物油处置作坊土壤污染案当事人范某斌在土壤修复现场这样说道。
2024年5月,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福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开福区捞刀河街道高源社区一处废矿物油处置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查,范某斌租用高源社区一处民房开设废矿物油处置作坊,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环保手续、无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情况下,利用废矿物油生产脱模剂。作坊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所撒漏的废矿物油等油类物质由地表径流方式经排水沟排出围墙外,并进入周边区域土壤,对该区域土壤环境能够造成污染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承担环境违法犯罪法律后果的同时,当事人还要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开福分局有序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多次组织当事人范某斌进行磋商,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开福大队及省环科院与当事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督促当事人按时完成修复工作。截至2024年12月,涉案土壤区域已全部修复完成,修复后的土壤经检测,相关指标均合格。
任何涉及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不能心存侥幸,忽视法律和法规对环保合规性的要求。只有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开展业务,才能避免因违法而面临的处罚以及后续的生态修复责任等后果,这是对自身行为负责,也是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基本底线。
本案件线索源于群众举报,公众监督对于发现和制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关键作用。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当发现身边存在非法排污、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应积极通过12345热线等进行举报。公众的广泛参与能够形成较为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让环境违法者无处遁形,有力地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营造全民环保的良好氛围。
第三百三十八条【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很严重的;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十条第五款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