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处分一同噪声污染类典型事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5-03-06 05:47:58 来源: 市政环境
案子称号:韩城市某烧烤运营店未对商业运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噪声采纳比较有用方法形成噪声污染案
2024年7月16日,韩城市新城区居民告发其小区邻近某烧烤运营店发生的噪音影响了小区居民正常日子,接告发后,韩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当即做出具体的调查核实,并派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1日、7月22日、7月23日在该烧烤运营店现场进行噪音检测,三次噪音检测成果分别为61.5分贝、64.2分贝、63.8分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归于未对商业运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噪音采纳比较有用方法形成噪声污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制止在商业运营活动中运用高音播送喇叭或许选用其他继续重复宣布高噪声的方法来进行广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歇业:
(二)在商业运营活动中运用高音播送喇叭或许选用其他继续重复宣布高噪声的方法来进行广告宣传的;
责令该烧烤运营店立马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