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建议》分工落实方案

发布时间:2025-03-06 05:45:27   来源:  火狐官网网址

  1. 落实“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原则,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市级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 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后,市级方案在省级方案框架下,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边界和数量,编制全市和各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保护目标等发生明显的变化而更新的,应在组织科学论证后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 精准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市级管控单元的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6. 依托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强化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支撑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7. 依托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和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等系统信息,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准入研判、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8. 配合做好省级平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业务协同能力,充分做好衔接,推进相互连通,共享共用生态保护有关数据。(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

  9. 服务京津冀协调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突出区域特征和发展定位,统筹推进分区差异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

  10. 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抓手,加大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力度,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

  11.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推动产业体系深度优化调整,引导重点行业科学布局和有序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

  12. 在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推进火电、焦化、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推动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

  13. 强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作用,鼓励传统产业“退城入园”、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强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整治,支持信息智能、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起的产业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

  14. 充分的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国土空间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等应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建设项目环评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符合性分析。(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15. 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及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联动,优化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6.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作用,为项目环境准入提供研判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7. 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8.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持续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9. 依托省厅基础数据库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

  21. 强化生态空间保护,严把项目准入关,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加强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变动情况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2.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各类环境要素管理衔接,支撑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3. 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加强清洁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强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24. 深化流城水环境分区管控,强化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管理,唐河沿岸、重要饮用水源地补给区严控环境风险,对污染较重的流域及南水北调输水沿线等敏感区域严控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25. 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有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26. 对我市被划定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区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并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27. 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

  28.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科工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推动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在行业发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要最大限度地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29.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一样的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生态环境管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0.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有关政策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政策制定中。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1. 在产业园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视测定、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模式以及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32. 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3. 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有关部门牵头)

  34.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监督管理开发建设行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5. 要加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教育培训。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6. 财政部门要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7. 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