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南通一公司私自转移固态废料出省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25-03-03 14:07:59   来源:  火狐竞技下载

  南通一个企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固态废料转移出省,最终被罚款10万元。

  2.该公司已与某塑料(常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转移废塑料和废包装袋。

  3.由于仓库满员,该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3月28日和4月1日分三批次将固废转移至上海某仓库贮存。

  4.尽管公司后期将固态废料转移回厂贮存并利用处置,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

  5.为此,南通市通州湾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以警示和威慑别的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南通一个企业,未经批准转移固态废料出省,虽然后期积极整改,将固态废料转移回该公司贮存并利用,但是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最终领到了一张10万元的罚单。

  南通市通州湾生态环境局,去年年中收到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移送案件线索:南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存在转移固态废料出省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废塑料、废纺织材料回收加工项目生产,其年产30000吨废塑料、废纺织新材料回收加工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2年8月取得如东县环境保护局批复,于2020年1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该公司与某塑料(常熟)有限公司签订有工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合同,回收企业的废包装袋、废塑料。同时,该公司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货物运输协议书。由于仓库较满,该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3月28日、4月1日将三批次废塑料、废包装袋,委托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从江苏常熟转移至上海某仓库贮存,均未向移出地江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024年4月2日,该公司将上述固废转移回厂贮存并利用处置。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该企业及时将固态废料转移回省,积极整改,南通市通州湾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南通瑞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总监高硕表示,未备案的跨省固废转移可能会引起固废去向不明,无法对其进行相对有效的跟踪和监管,增加了固废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的风险。如到处乱丢、非法倾倒等,都可能会对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污染,影响生态平衡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企业作为固废产生、回收、加工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履行备案手续是企业应尽的责任。本案中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反映出环保意识淡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对法律和法规的忽视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对未备案的公司进行处罚,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促使别的企业重视固废跨省转移工作,自觉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进一步规范整个固废转移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相关从业者要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推动整个社会向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态废料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态废料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态废料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态废料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态废料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信息的;(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别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态废料、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五)转移固态废料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六)转移固态废料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态废料,或者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态废料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别的环境污染的;(八)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未建立固态废料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九)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别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态废料的;(十)贮存工业固态废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的;(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态废料管理其他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