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收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涉嫌非法跨市转移普通工业固态废料的线索,执法人员立刻开展调查核实。经查,顺德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核实受托方是否有普通工业固废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渣土车司机黄某处置普通工业固废。黄某将该企业的部分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倾倒于鹤山市雅瑶镇一处弃土场。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委托别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态废料的行为处罚款15.5万,并责令改正。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渣土车司机黄某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委托别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态废料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法》《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和条例明确了固态废料的处理要求。
在工业固态废料管理上,不少企业往往只关注危险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容易忽视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工作。上述涉案企业就因为缺乏对一般工业固态废料全流程规范化管理的意识,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隐患和后期处置成本。广大产废单位应引以为戒,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不仅要做好内部固废规范管理的工作,也须主动作为,确保委托处置单位具备排污许可证,加强对其运输轨迹、污染防治措施、解决方法等技术能力的审核,确保固废规范处置、全程可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