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4-12-26 16:02:24   来源:  工业环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编制说明

  为全面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逐步提升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能力,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逐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实施期满的情况下,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国家有关新要求,结合工作需要,编制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逐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组织对《通知》实施情况做评估,经评估,建议《通知》到期后自动失效,后续依照国家最新工作要求和实际要重新制定新的联动监管工作文件。

  近年来,国家层面不断纵深推进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督管理要求慢慢地提高,更改为以“土地供应”为节点的重点建设用地考核要求,新增了了以重点监测、污染管控为手段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要求,提出了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工作导向等;实际工作中,我省也面临一些明显问题:污染土壤外运监管弱、全链条监管不足,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涉及的深基坑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需进一步衔接国家新规定新要求、填补我省部分监管空白。基于上面讲述的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

  (1)《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粤环〔2022〕8号)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3)《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72号)

  (4)《工业公司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3)第78号)

  (5)《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6)《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1)《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

  (12)《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19号)

  (1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逐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

  明确了全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以下简称“纳入联动监管”)的5类地块,并明确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用地分别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代码为07、08和0901的用地类型。

  强化关键环节联动监管工作要求,包括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风险管控或修复过程管理、强化地块移出名录后管理等。

  纳入联动范围的地块,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三)(四)类地块,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将地块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地块流转土壤环境监管有关要求。

  从加强方案编制与备案、加强环境监管、加强工程过程监管、效果评估阶段性评估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1)土地使用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的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或修复。

  (2)风险管控或修复期间,相关主体应当采取比较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污染土壤需外运的,需通过危险废物鉴定、制定转运计划、落实转运联单制度等,实现外运土壤的全过程监管。

  (3)修复工程涉及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当按要求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经论证后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技术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修复过程做监督管理。

  (4)基于工程安全等因素需要提前进行污染基坑回填,以及修复后土壤使用或外运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阶段性效果评估。

  从加强后期环境管理、再开发建设管理、合理的安排开发时序三个方面提出地块移出名录后管理有关要求。

  (1)规定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效果评估报告应当提出具体的后期管理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后期管理计划,上传信息系统后实施。

  (2)规定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

  从部门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推进“一张图”三方面强化保障机制。明确三个部门主要职责和配合事项,提出加强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共享推进“一张图”管理,推动将重点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2025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