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全文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5 19:42:46   来源:  市政环境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将于202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门的职责分工。

  2024年8月2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有效防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住得安心”的关键举措。2021年我省出台《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通过近三年的执行以及《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出台,《管理办法》已不能够满足新形势下的管理需求,主要体现在监管权责有待进一步明确、修复活动安全管理要求逐步提升和“数治智管”有待进一步推进等方面。

  (一)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门的职责分工。即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原土地用途和用地规划筛选确定甲类地块,建立甲类地块清单,并在清单建立或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甲类地块清单和有关信息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建部门依责参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的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技术上指导、支持实施单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对修复后地块的开发建设做监督指导。

  (二)数治智管。《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系统的应用场景,对从业单位人员信息记录、甲类地块清单、修复方案备案、修复工程过程台账记录、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等重要数据和信息的上传更新作了明确要求。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与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

  (三)深基坑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土壤污染修复管控工程土方深度达到5米以上或存在别的较大危险情形的,需要编制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论证。方案和论证结论应作为土壤污染管控(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

  (四)后期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对于存在实施风险管控的、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GB 36600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其他情形地块,需要实施后期管理。

  原标题:政策解读《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附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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