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4 13:57:46   来源:  市政环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合理控制工程建设价格,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省厅结合工作实际,对《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建设价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改(扩)建、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原批准设计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服务水平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执法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到位。

  第八条按照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可以向建筑设计企业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建筑设计企业也可直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注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理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对一般变更建议,由建筑设计企业根据核查结果或论证结论决定是不是开展变更设计;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议,由建筑设计企业同意后报投资人,由投资人决定是不是开展变更设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筑设计企业也依法选择其他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人向审批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建设中心审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由省公路局审查,审查意见上报省厅。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情形。

  第二十二条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省厅不予出具交工检测意见。

  设计变更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确保齐全、真实,隐蔽工程变更必须留存影像资料,设计变更资料必须及时进入建设项目竣工档案。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设计变更需由发包人出具确认意见,且控制变更费用“零增加”。

  设计变更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只计列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计列其他费用的,需经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同意。

  设计变更费用应当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依次列支。以下情形不考虑费用的增减: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会同发包人、监理人按相应合同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单价。

  投资人及建筑设计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职责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与建筑设计企业或其他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擅自修改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一)未按要求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开展咨询审查的或咨询审查质量深度不足的;(二)未查明勘察、设计问题,导致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或同类型一般设计变更累计金额超出500万元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交建管〔2015〕357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逐步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交建管〔2017〕5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