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环境资源事例普法】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令协会诉蒋某等4人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8-18 04:57:02 来源: 市政环境
2020年9月至10月间,蒋某等4人在浑源县张庄村南一厂房内不合法炼油,使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经山西省大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取样监测,成果为蒸发酚0.1546mg/L(检出限0.0003mg/L)、氰化物0.340mg/L(检出限0.004mg/L)。蒋某、韩某某等人均因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现均已履行结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令协会依据蒋某等人污染自然环境行为,向浑源县人民法院独自提起环境危害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托付山西省众智环境危害司法判定中心对受损土地进行司法判定,判定定见为:浑源县永安镇张庄村蒋某等人经过渗坑方法不合法排放废液,对现场土壤环境形成了污染危害,污染面积约45㎡,污染深度约为3m,受危害的土壤体积约71.25m³,土壤环境危害数额约为163485元。
浑源县法院以为,被告对环境形成污染行为,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的规则,予以支撑。判定被告蒋某、韩某某等4人于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一起补偿环境修正费用、运送和处置危险废物费用、判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45335元并承当连带补偿相应的职责;4被告承当原告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律师费35000元并经过大同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为使用渗坑向农村土地排放有毒物质形成了必定的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子。土地是人类生计与开展的根底,是出产日子之本,是最名贵的资源的财物,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光损坏土地的质量,一起也可能对大气和水形成污染。针对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202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土壤防治工作方案》,加强了对土地污染行为的管控。本案由我省生态环保安排作为原告,对被告人的对环境形成污染行为在承当刑事职责后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撑申述。本案经过对被告低成本高污染获利行为的赏罚,给污染者敲响了警钟,对促进农村土地环境污染的防备和管理具有典型含义,一起也对其他社会安排提起相似公益诉讼起到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