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7 04:26:23   来源:  火狐竞技下载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1项。

  建设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清理各类建(构)筑物、水体(河道)清淤等需要处置工程渣土、工程淤泥、盾构渣土、拆除垃圾等建筑垃圾的。

  1.建设施工场地出口按照净车出场的有关要求建设洗车作业平台及防污降尘等配套设施。

  2.申报建筑垃圾处置量在3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出口按规定要求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并接入市、区监管平台。

  2.建设工程用地证明材料:用地红线图或征用红线图或收回红线图;或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示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附图等为依据(①维修抢险、提质改造、管网迁改、水体(河道)清淤类工程如无上述资料,则须由相关主管部门出示相关意见和证明;②道路、桥梁、管网等线性建设工程可以《规划依据图》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为依据)。

  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含建筑垃圾的种类、实际处置数量及分类清运安排;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现场施工管理和消纳处置相关要求等内容)。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无强制性资质要求的工程无需提供);消纳处置合同(由建设或施工单位与消纳处置场业主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合同内应约定与处置基本匹配的接收量等相关内容);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由建设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须提供参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明细;涉及联运的同时提供联运合同和参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明细)。

  以上材料中行政许可申请表、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消纳处置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须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所有复印件均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每页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对涉及工程规划、工程施工、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等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1.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处置前应向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报备。

  2.水体清淤、拆违覆绿、社区提质和存在特殊情形的重大项目等工程无法按上述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出示书面函件并按程序“一事一议”容缺审批办理。

  3.因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受限需临时性施工处置建筑垃圾建设洗车作业平台的,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由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办理临时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在申请人完成洗车作业平台建设并经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四)相关申请资料可通过长沙市政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或湖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

  (2)申请事项依法属于职权范围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和送达《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填写和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填写和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发《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组织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勘查审核意见。

  行政审批处负责人对勘查审核意见及许可有关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局分管行政审批负责人作出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告知书》、《准予许可决定书》、《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依法送达。

  (2)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法定材料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告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一)申请人要求延续与变更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有关事项的,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要求变更建筑垃圾处置建设单位的,需提供项目土地权属变更证明材料或建设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2.要求变更实施工程单位的,需提交与原实施工程单位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新签订的施工合同。

  3.要求变更运输公司的,需提交与原主签运输公司解除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新签订的运输合同及车辆明细表;要求调整联合运输公司及车辆的,需提交主签运输公司与联合运输单位的联运合同及车辆参运明细表。

  7.要求延长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有效期限的,需由建筑设计企业提交施工现场情况证明材料。

  (一)批后监管。行政许可办结后,市渣土事务中心负责将准予许可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信息录入长沙市智慧渣管服务平台,并对具体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按要求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许可后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资料归档。市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处按要求及时归档,许可信息与局固废管理处等相关处室(单位)共享。

  (三)公示公开。建筑设计企业须在工程项目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公布行政许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常规行政许可以外特殊事项的,由行政审批处提出会议申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如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职能的,召开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二)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不按要求、不按程序,履责不到位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十一、本文自2021年6月1日施行,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长城管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