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3件入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发布时间:2024-11-13 23:27:57   来源:  工业环境

  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3件案件入选,分别是江某等人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某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21年末,江某、盛某合伙从苏州高新区姚江山附近多名村民处购入香樟、玉兰等树木396棵,二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油锯进行砍伐后销售给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孟某,破坏森林生态资源。经鉴定,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为68.6287立方米。经专家评估,本案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4万余元,其中固碳损失7千余元。2023年2月至3月,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与当事人开展磋商并达成协议,三名当事人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当事人已认购碳汇209吨,在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种植香樟等树木320余棵。

  本案是全省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案件。当事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有效解决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的问题,契合国家“双碳”战略。依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区位优势,委托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确保碳汇认购过程合法、合规、高效、透明。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林业等多部门协同履职,依托共建的生态修复基地,因“案”制宜,采用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

  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某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为节约经营成本,使用水溶性切削液处理设备及人工分离的方式对混合收集的废液回收利用。该公司上述处置方式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处置过程中致使废液滴落地面,流入雨污管网及土壤,造成旁边的环境严重污染。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联合会商机制,提前介入该案,与吴中生态环境局召开联席会议,由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导修复工作。在吴中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企业对抽取的油水混合物、受污染土壤进行应急处置,并开展实地修复。2022年12月,专家做修复效果评估,确认已完成修复目标。2023年11月,吴中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吴中生态环境局受邀参加。根据听证结果,吴中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确保办案实效,吴中区检察院、吴中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企业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目前,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稳定,公司经济企稳回升,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后,新增研发人员20名,对新能源汽车产线万。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部门紧密配合,针对案件办理难点,多方联动协作,在证据固定、案件移送、生态修复等方面无缝对接,提升环境涉刑案件办理质效。充分的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介入生态修复验收环节,监督磋商结果的公正合法性,确保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效果救济。同时以此案为契机,建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行业联动机制,通过一个案件的办理,推动一个机制的建立,解决一个面上的问题。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分别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在常熟某处树林内,采用张网或者射杀的方式来进行捕捉鸟类,被查获鸟类116只。经鉴定,涉案鸟类属于三有动物(共计85只),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经专家评估,三人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共计25000元。考虑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侵权责任履行意愿,检察机关组织赔偿权利人、第三方监管部门、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以“劳务代偿”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案。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在第三方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在指定地区进行树木养护、巡林巡河、法律宣传等方式完成了劳务代偿。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多部门协作,确保生态环境与资源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侵权必有责、侵权必担责,同时因案制宜、因人制宜,探索多元化修复方式,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修复基地。推动常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出台《常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修复基地运行管理规程(试行)》,努力实现生态修复可视化、侵权担责集中化、法治宣传大众化的生态修复治理目标,让修复成果更加集中展现,提升长江(常熟段)生态保护质效。

  近年来,苏州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习法治思想,紧扣美丽苏州各项工作部署,统筹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主动加强与各方协作联动,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三年来,共办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09件916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1233件。先后有83个案例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督促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水环境公益诉讼案入选2022年度全国十律监督案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参与长江大保护,起诉盗采江砂,以及上下游犯罪32件94人,助力非法采砂案件量年均下降56%。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开到渔民家门口,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推动违法捕捞者以巡江护渔方式补足生态资源损害赔偿价值,获央视宣传报导。依法提前介入“3.17”跨省倾倒固态废料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份调研报告、决策参考先后得到省委、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构建船舶跨区划倾倒工程渣土大数据监督模型,推动立案2件13人。

  妥善办理省级督办的通浒路噪声扰民案件,协调推动货运交通管理方案出台。健全完善诉前磋商机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100%,绝大多数公益损害问题解决在诉前。在办理大运河、太浦河流域水环境公益诉讼案时,通过府检联动推动取缔散乱污企业26家、拆除违建13.64万平方米、改造提升标准化码头10个。针对某公司篡改汽车尾气数据,帮助2333辆不合格车辆逃避监管,提起该领域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做法被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报告。

  制定出台《苏州市检察机关助推太湖生态保护实施建议》,与有关部门会签协作机制15个,联合7家单位共建“法润太湖美”党建联盟,推动全省首个“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落户太湖生态岛,成功举办第十八届环太湖检察协作联席会议。结合市人大代表反映线家农家乐、民宿进行排水整治,完成269家农家乐、民宿的排水备案登记。办理全市首例太湖湿地非法狩猎案,出台野生动物保护12条意见,推动开展增殖放流13次。积极保护太湖流域农产品地理标志,主动参与《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推动出台《树山杨梅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

  建立“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深化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创设《监管意见书》及磋商见证制度。统筹建成集补植复绿、劳役代偿、增殖放流等功能为一体的“江河湖海”公益修复基地体系。常熟市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打造铜官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修复基地,助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在一起滥伐林木案中,在全省率先探索以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该案入选最高检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从代表建议中挖掘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线件。深化“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工作,招募公益诉讼志愿者43人,提报生态环境线人次。推进行刑衔接机制,与生态环境、水务等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16项,收到行政机关移送线件。今年以来,向行政机关反向移送不起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的行政处罚线件。会签长江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青吴嘉跨域低碳公益诉讼协作等6项机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以检察一体化助力破解污染防治“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问题。

  强化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培养公益诉讼勘验取证“一专多能”人才,邀请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参与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探索科技赋能,创新应用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卫星遥感等技术,工作成果在第四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中展示,2个案件入选全国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依托大数据监督模型深挖类案监督线索,构建违法倾倒餐厨垃圾破坏古城水系监督模型等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模型4个。姑苏区检察院对该区639口古井水质投诉与排污餐饮企业分布等大数据信息进行叠加分析,对重点区域192家餐饮企业组织排查,推动有关部门调查60余口古井水质,对20余口古井清淤。